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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的前景与“钱”景信托专家邢成详解慈善信托之实践篇

公益慈善似乎很难与盈利扯上关系,以前信托公司做公益信托盈利普遍很难,现在政策利好很多公司看到了机会,那么,能否成为未来盈利点?如何充分调动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积极性,从而

公益慈善似乎很难与盈利扯上关系,以前信托公司做公益信托盈利普遍很难,现在政策利好很多公司看到了机会,那么,能否成为未来盈利点?如何充分调动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积极性,从而保证慈善信托得以长期、可持续发展呢?记者采访了信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记者:很多信托公司都参与过公益信托,但在信托公司没有明确作为慈善基金的受托人以前,业内都将之称为“类公益信托”,您认为真正意义的慈善信托应是何种模式?

邢成:在《信托法》背景下,因为法律条款和监管理念的约束,我们把凡是不符合《信托法》“五要素”规定的公益性质的信托产品一律称为“类公益信托”,即带有公益性质的资金信托。而在《慈善法》、《信托法》两法背景之下,我们应该充分解放思想,改变观念,打破原来狭义的公益信托概念,把具有五要素、四要素(不设监察人)的信托、带有慈善性质的公益信托、带有公益目的的慈善信托乃至带有特殊要素的慈善信托,一律归集为广义的公益信托,或称之为“泛公益信托”。从而使得公益信托业务和慈善捐赠事业更多一些可操作性,更加与市场和供求因素相结合,而不是纠结于理论概念,坐而论道,贻误公益信托的大好发展机遇。

新形势下,所谓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具备的基本要素有五点。信托目的:必须符合《慈善法》第一条和《信托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主管机构和监察人,或者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主管机构;受托人:信托机构或慈善机构;受益人:社会公众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委托人已经确定的但符合《慈善法》第一条和《信托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的人;生效条件:遵照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在民政部门备案。

记者:公益慈善能否盈利?

邢成:按照传统观念,多数人都认为公益信托就是无偿捐赠献爱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甚至对信托公司而言基本就是“赔本赚吆喝”,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观念的保守和僵化,习惯性的把公益、慈善与市场、经营完全对立起来,将二者错误的定位为水火关系,而不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另一方面是部分信托公司并不真正的了解和掌握公益信托的法律关系、制度结构、运作流程以及盈利模式,在公司业务规划中,将其长期边缘化,处于不重视被忽略的状态。

从国外公益信托开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做法看,通常来说,公益信托有以下三种:公众信托——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共机构信托——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慈善性剩余信托——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又细分为: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

由此可知,慈善信托的方式、形式、目的、程度、受益人都是灵活的、多样性的,信托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根据具体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根据公司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业务定位,来确定是否开展公益信托、如何开展公益信托、开展哪一类的公益信托,进而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社会责任和盈利模式。只有如此才可能充分调动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积极性,才可能保证公益信托、慈善事业得以长期、可持续的健康规范发展。

记者:如何实现差异化发展?

邢成:以信托发源地英国为例,早在1601年英国就制定了《慈善或公益用益权法》,自此以后,英国的公益信托十分发达。其中创办于1895年的国民信托公司和创办于1957年的市民信托公司均是著名的公益信托机构。国民信托是一个民间法人机构,通过筹集资金用来购买土地、历史建筑物、经典绘画作品等财产以保护该财产,并以此为全体国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公司的收入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捐赠、门票收入、投资收益等。该机构截至2008年已拥有会员近400万名、超过700英里的海岸线、250000公顷景色优美的土地、超过300处历史遗迹、公园、古老的纪念碑和自然保护地等。每年购买门票的参观者达1500万人,同时有52000名志愿者为其提供免费服务。

纵观我国现状,我国目前对公益信托的需求存在巨大缺口,公益信托短期内虽不一定成为信托公司的盈利蓝海,但也绝不应该扮演“赔本赚吆喝”的角色。最大可能是,在监管部门和信托业的共同努力下,信托公司通过“慈善基金会+公益信托”、“互联网+公益信托”、“家族财富管理+公益信托”等创新业务模式,在不远的将来,公益信托成为部分专业化特色突出信托公司盈利的独门绝技,进而形成信托业中特色鲜明、差异化定位、十分靓丽夺目的一个独特板块。

文章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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