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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统计信息部主任张雁云: 保险业需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新挑战

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各类新技术在保险业深入应用,在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给保险业防范风险带来了新挑战。这些新技术本身可能存在着一定缺陷,理论和实践都还不

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各类新技术在保险业深入应用,在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给保险业防范风险带来了新挑战。这些新技术本身可能存在着一定缺陷,理论和实践都还不完备,而在短期内还没有表现出来。另外,互联网、大数据等在加强沟通、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制造了更多的信息不对称,有效信息增多了,但无效信息可能更多。不同于精确的因果关系,基于大数据近似的、多维的相关性分析对工作的指导价值也需要时间的检验。这些都会导致信息甄别成本上升,带来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当前,已有一些保险公司使用第三方云平台,行业信息系统外包集中度风险值得关注。云计算平台界面开放、资源共享,海量数据的汇集易使单体风险演化为系统风险,“火烧连营”式的风险隐患加大。

保险业是数据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行业发展须臾离不开数据和技术支持。在新形势下,必须要树立科技思维,重视科技、敬畏科技,通过推进信息科技应用与业务创新的深度融合,助推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要充分认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对保险业发展带来的机遇,贯彻国家信息安全战略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根据金融业专项规划和保险业“十三五”规划,结合发展实际,着眼于促进业务转型和结构升级,以提高保险业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的能力为根本,从战略高度研究制定相应规划和具体措施。要重点建设好保险风险数据库、保单登记平台等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工程,加强与人民银行、医疗、卫生、气象等的互联互通工程建设。要改变以前信息技术主要发挥后台支撑功能,勇于走向前台,发挥技术特长,融入业务,引领业务,在保险业供给侧改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协调好信息化发展业内外关系,不仅业内要加强分享合作,还要建立与互联网公司、创新型技术数据公司等业外相关实体的互惠互利关系,以人之长补己之短,强化战略合作关系,形成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另外,在新技术条件下,网络风险的处置难度、成本和破坏性都要比传统金融的风险难度要大得多,因此,要防范好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近年来,保险业信息化基础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监管现代化能力不断提升,行业共享和交易平台加速推进,这些都为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以及《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初步构建了保险机构信息化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框架。特别是近两年来,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的原则,努力推动构建“三位一体”的信息化监管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保险机构信息安全监管“基本法”。研究制定《保险机构信息化监管规定》,力求从更高的层面为推动保险业信息化发展和防范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建立保险机构信息化风险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编制《保险机构信息化风险监管报表》和《保险机构信息化风险评价指南》。《保险机构信息化风险监管报表和评价指南》将对目前和今后制定的信息化制度各项具体要求进行落地,及时跟踪掌握各项保险信息化监管制度落实情况。三是建立保险机构信息化风险自查自纠制度。研究制定《保险机构IT审计规范》和专项监管制度,在信息化监管报表和评价指南的基础上,从更加细化的操作层面为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提供一套衡量检查信息化工作的尺度和规范,加强制度约束,强化IT审计对防范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监督作用。

从监管信息化的角度看,一方面,保监会持续推进了监管信息化建设,为业务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信息化工具,极大提升了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启动了保险机构信息化风险非现场监管系统开发建设,系统将按照《保险机构信息化风险监管报表和评价指南》进行数据采集分析。由此,保险业信息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规范的、高效的新阶段。

从基础设施建设的角度看,近年来,保监会采取积极措施推进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先后成立了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我国保险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两件大事。目前,保险业已建、在建和规划中的基础设施可以分为业务支持、信息登记、保险交易、数据服务4类,在支持监管、保护消费、辅助社会治理、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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