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日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同时决定对兴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全洲、杨轶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权生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存在4项违规行为:第一,在推荐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务自查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第二,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第三,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第四,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规定。
兴华所作为欣泰电气IPO的审计机构,存在3项违规行为:第一,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要求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第二,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第三,兴华所作为欣泰电气上述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